北京一校企领导7年收受上百万回扣 获刑12年
Date:2014-04-22 12:53:16 来源:互联网 访问:
产管理中心一直负责该区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等工作,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,该区的学生、学校保险,都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。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某证言显示,其公司业务是
产管理中心一直负责该区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等工作,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,该区的学生、学校保险,都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。
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某证言显示,其公司业务是由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下面的保险业务处负责。
公司想通过王建军和李雅琴做学生意外伤害险这个商业保险业务,于是在该险种上都会按照10%的比例给王建军和李雅琴钱,2011年降到了8%。2005年到2012年,每年最多返给王建军和李雅琴20万元,最少也有12万余元。
王某说,公司感谢王建军把保险做的不错,想把现有的业务量保持住,只能和王建军搞好关系。2009年由于负责返利的副总离开了公司,王建军还多次打电话要钱。
终审因贪污受贿获刑12年
一审时,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表示,保险公司给的费用是“劳务费”,不能算是暗中收受的回扣,因此管理中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。
王建军称,其从未收过回扣,不构成受贿罪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已构成单位受贿罪;被告人王建军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。
此外,王建军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,并应与其所犯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。
最后,法院以单位受贿罪、受贿罪、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2年;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元。
宣判后王建军提出上诉,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建军上诉,维持原判。